受损股民可至新浪股民维权平台登记该公司维权:http://wq.finance.sin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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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9日,*ST东洋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关联交易;2、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3、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这已是该公司第二次因信息披露问题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上述违规信披行为已经构成虚假陈述,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者有权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之诉,要求公司向因此受损的投资者赔偿损失。
刘彦梅律师提醒,对于虚假陈述之诉,并不是所有买过这只股票的投资者都可以参与,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ST东洋索赔条件参考如下:
2018年6月25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买入股票,且2020年4月30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这个股票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2023年11月24日,法院裁定受理*ST东洋重整。2023年12月18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东方海洋重整程序。重整成功或有利于投资者索赔。
本案于2025年1月中旬之后将无法获赔,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即使符合索赔条件也无法再获得赔偿。因此。提醒各位投资者及时维权,切勿错过索赔时机。
刘彦梅律师表示,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已成为股民维护正当权益的一种有效救济手段,已有大量股民经通过法律手段挽回了自己的损失。但“不告不理”是民事索赔的原则,加之证券虚假陈述索赔过程较为漫长,过程艰辛,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务必保持耐心!
(本文由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刘彦梅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刘彦梅律师,系金融诉讼、公司诉讼律师,辽宁大学法律硕士,具有保荐代表人(投资银行)资格、证券从业、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并具备20年以上法律实务经验。目前已通过CPA审计、经济法、会计、战略、税法,是为数不多的具有投行、财务思维的律师。曾代理多起投资者诉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股民索赔维权)案件,成功为投资者挽回损失,深得投资者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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