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夏时报
作者:吴敏
继2006年“国十条”(1.0版)、2014年“新国十条”(2.0版)之后,保险业第三个“国十条”(3.0版)正式出炉。
9月1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发布,十条内容紧紧围绕行业高质量发展,释放一系列重磅利好。“国十条”3.0版明确了行业阶段发展目标,即到2029年,初步形成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框架,到2035年形成保险业新格局。
对比最近两版“国十条”内容来看,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专业委员会委员朱俊生向《华夏时报》记者指出,监管导向明显不同,2.0版侧重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3.0版侧重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这预示着未来5年,甚至在更长的时间内,政策仍然维持目前的强监管、防风险导向,保险机构要继续向高质量发展转型。
新版国十条“严”字当头
近年来,监管部门对多个高风险机构进行了稳妥处置,但在当前,保险业负债端改革深化、资产端承压的大环境下,很多资本金羸弱、风险承受能力较差的中小保险公司,正面临着生死考验,如何防范化解风险变得至关重要。
“国十条”3.0版用了整整四条内容来强调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性,要求严把保险市场准入关、严格保险机构持续监管、严肃整治保险违法违规行为、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四个方面着手,推进行业风险的防范和化解。
在严把市场准入关方面,不仅明确要依法从严审批新设机构,还将优化机构区域和层级布局,并推进业务分级管理。同时,要求强化高管的履职监管,建立履职负面信息库。对于违规跨业经营、杠杆率过高的企业,严禁成为保险机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在严格保险机构持续监管方面,提出要健全利率传导和负债成本调节机制。健全保险机构监管评级制度,强化评级结果运用,推动保险销售人员分级分类管理。此外,监管还会合理配置资源,实行高风险高强度监管、低风险低强度监管。
在严肃整治保险违法违规行为方面,不仅要建立股东不当所得追回制度和风险责任事后追偿机制。还要从严实施取消任职资格、薪酬追索、行业禁入等措施。严禁违规投资与保险主业无关的行业企业。规范销售行为,严肃查处销售误导、套取费用等行为。
在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方面,要健全保险保障基金参与风险处置机制。拓宽风险处置资金来源,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保险机构改革化险。
“目前保险市场的突出问题在于,缺乏真正市场化的退出机制。”朱俊生直言,为了充分彰显企业家精神,必须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市场退出机制,以硬性的市场约束促使保险公司将重点放在提高保险资源的配置效率上面来,即发展的重点是核心价值定位的回归、结构的调整和效率的提升。
此次“国十条”3.0版也提出,要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对风险大、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保险机构,收缴金融许可证,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风险处置属地责任,强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协同推进风险处置。
四方面服务民生保障
服务民生保障是保险业不变的主题,“国十条”3.0版第六条从四个方面入手,引导行业大力提升保险保障能力,包括丰富巨灾保险保障形式、积极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提升健康保险服务水平以及健全普惠保险体系。
在朱俊生看来,目前保险市场已呈现存量市场的特征,积极拓展增量市场可为行业培育新的增长点。
朱俊生向《华夏时报》记者分析称,在财产保险领域,可完善保险参与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的制度安排与产品设计,提高保险对灾害损失的补偿比例,分散和转移企业、家庭、个人的财产与责任风险。政府方面可加大巨灾保险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巨灾风险数据库,保险行业可完善巨灾模型及定价精算模型。同时,探索“保险+科技+风险管理”,助力风险减量服务。为此,要强化风险管理者功能,发挥专业化优势,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构建灾前预防与灾后赔偿并重的风险管理新体系,以专业的风险管理为社会创造价值。
在寿险领域,朱俊生认为,保险机构可积极布局和拓展个人养老金市场,做好养老金融大文章。保险业可发挥产品、分散长寿风险、与养老服务有机结合等方面的独特优势,成为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发展的核心力量。首先,发挥养老保险产品能够提供长期确定性保障的优势,促进养老财富积累。其次,推动生命年金化领取,发挥保险分散长寿风险的独特作用。保险业应充分发挥在生命表、精算方面的优势,以及过去在提供年金化领取服务方面积累的经验,在养老金领取环节积极发挥作用。
此外,朱俊生指出,养老保险与服务有机结合,可以为消费者提供综合解决方案。保险机构可根据自身的发展阶段、资源禀赋、发展战略等,审慎选择参与养老服务的商业模式,提升专业化运营水平。在健康险领域,可进一步探索带病体人群保险。中国约有4亿带病人群,其医疗费用占全国医疗费用的60%左右,亟需健康险保障。推动保险与医药产业融合,提升健康管理与疾病管理能力,促进保险机构逐步从医疗费用的报销方和支付方变成医疗服务的管理方和健康管理方,实现带病体健康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支持浮动收益型保险发展
“国十条”3.0版还强调要深化保险业改革开放,支持大型保险机构做优做强,提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长期资金管理能力,同时推进产品转型升级,支持浮动收益型保险发展等。
朱俊生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在资本市场波动性加剧的背景下,开发利率敏感性弱的产品可成为保险公司实现资产负债匹配的重要策略。利率下行首先会带来资产收益率下降,在这样的背景下,保险行业会特别关注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除了提升投资收益,对负债结构的调整也非常重要,其中一个重要的调整方向就是发展分红险。
“也就是说,在这样一个长期利率下行的环境下,分红险的价值将可能更加凸显。按照分红险产品的设计原理,如果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比假设情况更好,就有可分配的盈余,这个可分配盈余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分配给保单持有人,使客户在保证收益之上还有一个非保证的利益,这就是红利的分配。这种盈余可能来自死差、费差或利差。”因此朱俊生认为,终身寿险、两全和年金保险等长期保险产品都可以设计为分红险,风险定价的设计原理使其可以兼顾客户与公司的利益。
“对于客户而言,可以分享投资环境较好时带来的浮动的利益,即非保证利益。对公司来讲,因为定价利率相对更低,发展分红险可有效降低利差损风险,有利于公司稳健和可持续发展。而且事实上,保险公司长期的健康、稳定、可持续经营,也将有效保障客户的长期利益,一种更具安全性与持久性的产品策略,也会让公司发展与维护客户权益形成一种良性的循环互动。”朱俊生说道。
“针对在利率下行周期里行业面临的利差损风险,是关系到行业可持续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问题。”周瑾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国十条”3.0版也在多处提到并作出要求,在负债端,推进产品转型升级,支持浮动收益率保险的发展,降低保险负债成本的刚性,并研究完善与风险挂钩的保单兑付机制;在资产端,加强投资全流程监管,优化资产配置结构,提升跨市场跨周期投资管理能力,审慎推进全球资产配置,并且要发挥保险资金的长期投资优势,做真正的耐心资本,加大对国家战略行业的支持;在资产负债的联动方面,健全利率传导和负债成本调节机制,强化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联动监管。
三个“国十条”促发展
将时针拨回到2006年,彼时,中国保险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发展水平明显与国内经济不相匹配,因此首个“国十条”提到,应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并在此后放开一系列政策管控。如2012年监管部门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开始批准下发保险资管牌照,同时大幅拓宽投资工具,提高险企权益投资上限;2013年又进行人身险费率改革,放开2.5%的预定利率上限,提升了保险产品吸引力。
2014年,第二个保险“国十条”发布。当时,国内保险业面临的主要矛盾是“大而不强”,因此,“国十条”2.0版更加重视保险深度、保险密度,定下了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民币的具体目标。
两次“国十条”的发布为我国保险业发展摁下了加速键,国内保险市场于2017年首度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保险市场。
“‘国十条’2.0版已经十年时间,政策动力渐趋衰竭,保险业发展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一个新的国十条指明方向,提振市场,规范市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说道。
在此关键时点,第三个“国十条”正式出炉,明确了下一阶段的发展目标,即到2029年,初步形成覆盖面稳步扩大、保障日益全面、服务持续改善、资产配置稳健均衡、偿付能力充足、治理和内控健全有效的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框架。保险监管制度体系更加健全,监管能力和有效性大幅提高。到2035年,基本形成市场体系完备、产品和服务丰富多样、监管科学有效、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保险业新格局。
“作为国家层面指导保险业发展的第三个‘国十条’,对行业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告诉《华夏时报》记者周瑾指出,“国十条”3.0版是反映新时期宏观环境和行业特性,以“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提出的指导和要求。对行业近年来关注的重大问题领域都做了指导,譬如低利率时期的利差损风险和保单兑付机制、问题保险公司的风险处置规程和央地协同及监管联动工作机制、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和健康保障问题,中小公司的特色化专业化经营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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