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柒财经
8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有7章66条,从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司退出机制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提出,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01
对单户用于消费贷款余额
不得超过20万元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则是指从事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统一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不得下放。
在业务范围上,《征求意见稿》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依法经营发放小额贷款;商业汇票贴现;与贷款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中的部分或全部业务,并在经营范围中列明,但不得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
在经营区域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立足当地,在经依法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跨地市展业的条件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
在贷款审查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实际需求、收入水平、资产状况、总体负债等情况进行审查,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不得发放明显超出借款人偿还能力的贷款。贷款用于以下用途:
(一)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投资;(二)股本权益性投资;(三)偿还贷款或偿还其他融资;(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禁止的其他用途。
在贷款集中度上,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征求意见稿》要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
(二)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不得接受无担保、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机构提供的增信服务或者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
(四)不得帮助合作机构规避异地经营等监管规定;
(五)不得仅提供不实际出资的营销获客、客户信用画像和风险评估、信息科技支持、逾期清收等服务;
(六)联合贷款单笔出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要求。
02
须足额向借款人支付贷款本金
不得先行扣除管理费、保证金等
在贷款利率上,《征求意见稿》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利息、费用与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为综合实际利率,并折算为年化形式,在借款合同中载明,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另外,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金额,足额向借款人支付贷款本金,不得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
而且如果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贷款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应当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收取费用,确保质价相符,不得未提供服务收取费用,不得以费用形式变相收取利息。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和网络小贷公司都需要进行信息公示。其中,前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宣传资料、网站或者移动应用程序(APP)等互联网应用中,全面公示贷款种类、综合实际利率、收费项目及标准、服务内容等相关信息,并以简明易懂的语言充分揭示风险。
后者则需要在其所使用的产品发布平台上公布下列信息:
(一)公司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资质文件、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业务咨询及投诉电话等;
(二)对公司提供的相关产品进行详细描述,包括服务内容、综合实际利率、收费项目及标准、计息和还本付息方式、逾期贷款处理方式等;
(三)对公司提供的贷款产品进行风险提示,包括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等行为将被追究违约责任并依法被纳入征信记录等;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03
禁止向在校学生宣传贷款
严禁暴力及“软暴力”催收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禁止类行为,即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营销宣传,片面宣传低门槛、低利率、高额度等,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多头借贷;
(二)采取诱导、欺骗、胁迫等方式向借款人发放与其借款用途、偿还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贷款;
(三)面向未成年人推介无担保个人贷款,以在校学生为目标客户定向宣传信贷产品;
(四)将贷款列为默认支付选项;
(五)违反借款人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在贷款催收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要求,建立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制度,规范贷款催收的程序和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催收贷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他人身体、名誉、财产;
(二)侮辱、诽谤、恐吓、跟踪、骚扰,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三)采取误导、欺骗等非法手段;
(四)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财产;
(五)违反有关规定公开借款人身份、住址、联系方式、联系人等相关信息;
(六)向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负有履行债务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催收;
(七)其他以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催收贷款的行为。
而且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催收。发现合作机构存在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合作,并将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04
未经同意不得泄露、篡改
或向他人提供客户信息
对于贷款人的信息保护,《征求意见稿》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使用的互联网平台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在相关页面醒目位置提示客户阅读授权书内容,在授权书中披露收集信息的内容、使用方式和期限等,确保客户阅读授权书并签署同意后方可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与客户的约定,处理其存储的客户信息,不得泄露、篡改客户信息。
未经客户授权或同意,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使用的互联网平台不得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向他人提供、公开、删除客户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消费者投诉 处理制度,畅通投诉受理渠道,明确反馈机制,依法合规、积极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另外,《征求意见稿》指出,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压实小额贷款公司对消费者投诉处理的主体责任,及时纠正小额贷款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而且,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对小额贷款公司报备的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网站等互联网平台(含自有及合作机构)信息及产品详细信息加强审查。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自有平台未依法备案的,应责令小额贷款公司限时整改。发现合作机构平台未依法备案的,应责令小额贷款公司与其终止合作。
《征求意见稿》中,监管还设置了过渡期,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的过渡期内逐步达到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要求,过渡期为一年。
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单户生产经营贷款上限一千万元的过渡期则不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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